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诚信等级评估导向和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执业行为等情况定期作出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监管、注重导向、强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估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强司法鉴定活动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核查比对,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查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市司法局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市司法局应当公布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单并注明原因。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估指标由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构成,总分100分。其中,基础指标85分,采取扣分形式,每个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指标15分,所有单项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司法鉴定人专业能力提升情况;
(五)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估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按扣分分值较高的项目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按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加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诚信等级不得确定为A:
(一)因实施司法鉴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有20%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行业案卷评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诚信等级不得确定为A:
(一)因实施司法鉴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司法鉴定行业案卷评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
(一)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
(四)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
(七)除本办法第九条外,拒不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三)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
(四)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
(五)除本办法第九条外,拒不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估初评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完成本机构的诚信等级自评,组织并核查所属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组织自查自评,并将诚信等级评估材料报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诚信等级评估材料包括自查报告、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可以按照诚信等级评估指标,自行确定本辖区诚信等级评估初评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的初评意见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政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将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采取书面评审方式,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综合确定诚信评估等级。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市司法鉴定协会组成联合评审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就拟定的诚信评估等级,书面征求市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市司法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市司法局启动复核程序,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通报市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适当位置公示评估结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A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或推荐至相关使用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估指标中存在扣分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整改。司法行政机关适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C的,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司法鉴定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D的,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重新评审,经评审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2. 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附件1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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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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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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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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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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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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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鉴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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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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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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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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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评估内容 |
分值 |
机构自评情况 |
自评得分 |
区县初评情况 |
初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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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指 标 |
党的建设工作 |
1.应当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或者没有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的,扣5分; 2.没有落实党建工作进章程、进制度的,扣2分;没有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工作机制的,扣2分; 3.“三会一课”等党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2分; 4.党员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2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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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1.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2.受到谈话提醒、训诫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1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每次(人)扣3分;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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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1.出借、出租或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扣5分; 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擅自在登记的执业场所以外开展受理、代办等活动的,扣5分; 3.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4.与“司法黄牛”串通办理鉴定业务的,扣5分; 5.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6.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的,扣5分; 7.不按规定承担司法鉴定援助的,扣5分;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每次扣1分; 9.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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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的,扣5分; 2.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的,扣5分; 3.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组织的司法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的,扣5分; 4.将司法鉴定业务转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的,扣5分; 5.接收和使用未经委托人认可的鉴定材料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6.采集数据资料失实、不全面,或应当进行检查、检验而未检查、检验的,扣5分; 7.未依照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鉴定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8.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扣5分; 9.参加相关业务领域能力验证的分值为10分,未参加、未通过、未反馈的按比例进行扣分; 10.存在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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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 |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每次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1)提供虚假材料;(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拒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鉴定档案、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3)拒绝、拖延、限制执法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区域等; 2.所属司法鉴定人年度教育培训参训率未达到100%,扣1分;参训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参训率低于80%的,扣3分;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调训的,每人次扣1分; 3.所属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合格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合格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合格率低于80%的,扣3分; 4.所属司法鉴定人上一年度诚信等级评估C等以上占比未达到100%的,扣1分;未达到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3分; 5.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投诉的,每件次扣3分; 6.不按规定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整改意见的,每件次扣5分; 7.不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5分; 8.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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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
1.实际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扣5分; 2.没有合理划分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的,扣5分; 3.实验室(不需要设置专门实验室的鉴定类别指检查室、工作室、设备保管室等)面积少于70㎡的,扣5分,实验室与办公场所没有隔离的,扣5分; 4.未按照规定配备仪器设备的,扣10分; 5.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维护仪器设备的,扣2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10分; 6.应当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未配备的,扣5分; 7.未建立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内部讨论和复核、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告知、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档案管理、投诉核查、错鉴纠错和错鉴内部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0.5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8.评估周期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扣5分; 9.未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10.未依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制作鉴定文书的,扣2分; 11.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按规定赋码超过10%的,扣3分; 12.鉴定档案管理混乱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13.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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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公示 |
1.未公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的,扣2分; 2.未公示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的,扣2分; 3.未公示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的,扣1分; 4.未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扣1分; 5.未公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扣1分; 6.未公示鉴定风险告知、执业承诺的,扣1分; 7.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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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办理重大敏感鉴定事项,不按照规定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的,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2.“重庆司法鉴定服务管理系统”基础信息录入不完整的,扣3分; 3.“重庆司法鉴定服务管理系统”案件信息年度录入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80%的,扣3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70%的,扣4分;年度录入率低于60%的,扣5分; 4.未按照要求报送案例、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没有报送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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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标 |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组织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讲座、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其他公益活动,每次加0.5分;(2)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加2分;(3)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参与驻场法律服务的,加1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3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2分;区县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1分;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加3分; 3.自建实验室入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名录的,加2分;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名录的,加5分; 4.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CNAS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加2分; 5.办案单位采信率达到98%及以上的,加1分; 6.年度案卷评查中优秀案卷每卷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7.参与承办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的,每次加2分; 8.所属司法鉴定人在一般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1分;在中文核心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3分;出版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著作的,每本加3分;参与编写司法鉴定教材的,每本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9.编写的司法鉴定案例被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编入典型案例库的,每例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10.所属司法鉴定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司法鉴定专家库的,每人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11.所属司法鉴定人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立法、标准、规范等研制的,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参与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的,加1分;(2)参与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研制(结题)的,加1分;(3)参与司法鉴定行业指引起草工作的,加0.5分; 12.所属司法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技术指导工作的,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作为授课教师参与市级以上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的,加1分;(2)参与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加0.5分;(3)参与高评委职称评审工作的,加0.5分; 13.机构场地系自购的,加1分; 14.所属司法鉴定人参与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的,每件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1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活动获得优秀奖的,每个加0.5分;获得三等奖的,每个加1分;获得二等奖的,每个加1.5分;获得一等奖的,每个加2分; 16.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0.5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 17.机构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0.5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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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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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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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自评意见 |
经自查,我机构自评得分为分。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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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 初评意见 |
经初审,该机构初评得分为分,建议等级确定为。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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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评估结果 |
经审查,该机构评估得分为分,等级确定为。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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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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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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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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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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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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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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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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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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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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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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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任职情况 |
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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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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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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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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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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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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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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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评估内容 |
分值 |
个人自评情况 |
机构评查情况 |
自评得分 |
区县初评情况 |
初评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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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指 标 |
政治素质 |
1.党员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每次扣1分;非党员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要求参加政治学习的,每次扣1分; 2.受到治安处罚的,扣10分; 3.公开发表、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4.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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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 |
1.行业资格被注销、技术职称被降级尚不构成注销登记的,扣2分; 2.学历、技术职称、行业资格、工作资历等发生变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每次扣2分; 3.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的,扣5分;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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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表现 |
1.评估周期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扣5分; 2.有以下情形,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1)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2)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3)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鉴定意见; (5)未妥善保管导致鉴定材料、样本和资料损毁、灭失; (6)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7)不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或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8)不按规定承担鉴定援助;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 3.不按规定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整改意见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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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
1.私下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扣3分; 2.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托、宴请、收受财物等,扣5分; 3.泄露、非法利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扣5分; 4.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扣5分; 5.诋毁同行、恶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6.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扣5分; 7.私自收取鉴定有关费用的,扣5分;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每次扣2分; 9.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其它情形的,扣2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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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不积极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5分; 2.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调训的,每次扣1分; 3.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投诉的,每次扣3分; 4.办理重大敏感鉴定事项,不按照规定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的,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5.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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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标 |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加2分;(2)参与驻场法律服务的,加1分;(3)参与乡村振兴,免费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加2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3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2分;区县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1分;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加3分; 3.在一般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1分;在中文核心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3分;出版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著作的,每本加3分;参与司法鉴定教材编写的,每本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4.参与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的,每次加2分; 5.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集中测试,结果为满意的,每件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6.编写的司法鉴定案例被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编入典型案例库的,每个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 7.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司法鉴定专家库的,加1分; 8.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立法、标准、规范等研制的,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 参与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起草及论证工作的,加1分;(2)参与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研制(结题)的,加1分;(3)参与司法鉴定行业指引起草及论证工作的,加0.5分; 9.参与司法鉴定技术指导工作的,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1)作为授课教师参与市级以上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的,加2分;(2)参与高评委职称评审工作的,加0.5分;(3)参与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加0.5分; 10.参与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1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活动获得优秀奖的,每个加0.5分;获得三等奖的,每个加1分;获得二等奖的,每个加1.5分;获得一等奖的,每个加2分; 12.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0.5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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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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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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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自评意见 |
经自查,个人自评得分为分。
姓名: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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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评查意见 |
经评查,该司法鉴定人得分为分。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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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 初评意见 |
经初审,该司法鉴定人初评得分为分,建议等级确定为。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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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评估结果 |
经审查,该司法鉴定人评估得分为分,等级确定为。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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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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