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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24〕14号
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406/t20240625_13322582.html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方案
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将“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正式写入《CEPA服务贸易协议》补充协议八。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将在重庆21个区县开展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等内容纳入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借鉴先行试点省市(广东省、上海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工作。
二、设立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二)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
(四)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另,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设立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
(二)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具有办理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
(三)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必须是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四、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一)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参与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出资的比例。合伙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合伙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认缴额应在合伙联营获准后3年内缴齐。
(二)执业律师要求
1.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各方派驻律师数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联营各方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中指定1名牵头负责的律师。
2.合伙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可以是具有香港、澳门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其他律师。派驻律师不得同时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领取港澳居民内地律师执业证或担任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本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五、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21个区县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
(一)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二)非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六、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则是怎样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
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
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
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七、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合伙联营各方约定,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本所律师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其所属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涵盖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具体投保的额度,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八、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九、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标准是什么?
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以本所名义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应当在内地结算并依法纳税。
联营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本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属于香港、澳门法律事务的,按照香港、澳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属于涉外法律事务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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