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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5-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72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920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总结固化我市涉企行政执法改革成功经验,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建设,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将《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制定)》列为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办法》主要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增效,以实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合理确定入企行政检查频次、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制度设计。共分为644条,分别是总则、行政检查实施主体、行政检查组织实施、企业权益保障、监督与责任、附则。在行政检查组织实施下分为四节,分别是一般规定、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其他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涉企检查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的范围。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二是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重大问题,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等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三是明确行政检查人员执法资格要求。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开展联合检查的,应当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不得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市级重大执法活动、跨区域执法以及交叉执法活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执法活动需要,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调用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在该项工作任务范围内互通互认。

四是建立检查任务整合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涉企检查,避免重复检查。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协同机制,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

(二)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增效

一是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及其公布要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实施层级等。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标准等信息。

二是明确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制度。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扫码入企,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创新建立“执法码+企业码”两码互核机制。“企业码”是指通过“渝企码”“山城有信”等本市各类涉企数字应用生成的含有企业信息的二维码的统称,由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扫码。“执法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创建涉企行政检查任务时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通过两码互核机制,实现企业情况“一码掌握”、检查内容“一码明晰”、重复检查“一码预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是明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鼓励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开展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行政检查目标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四是明确日常检查年度计划管理、信用和风险管理等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行业领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比例等内容,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日常检查按照社会信用分级分类实施,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比如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效能。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级结果集成,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是强化专项检查数量、范围控制。明确要求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严控计划外检查,从源头上控制检查数量,真正做到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进而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联合编制专项检查计划。

六是明确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等行为规范。线索核查实行有事必查制度。在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后,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开展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即时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但是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一是突出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影响最小化要求。鼓励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采取“综合查一次”、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等方式提高行政检查效能。

二是贯彻教育引导为主的涉企行政检查新理念。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帮助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不得以行政处罚为目的。

    三是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强制调取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等10类禁止行为。

四是加大对企业权利的保障力度。细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果处理等程序要求,明确企业依法享有拒绝违法检查等权利,企业有权通过扫描“执法码”等渠道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或者实施主体进行投诉、举报、监督、评价,对改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提出意见建议。

(四)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和效果评估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执法效果评估,对违法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可以进行约谈、通报。

二是强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责任追究。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原文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szfgz/202508/t20250826_14937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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