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
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司发〔202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1年11月30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执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评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定期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执业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监管、注重导向、强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执业评价应当充分运用“智慧司鉴”管理系统,加强司法鉴定活动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核查比对,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完成本机构的执业自评、组织并核查所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自评工作。
第七条 新申请登记、执业年限未满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参与当年开展的执业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八条 执业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两项,总分100分。其中,基础指标90分,采取扣分形式,每个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指标10分,所有单项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三会一课”,以及对违法违规执业、违背职业道德的党员司法鉴定人落实党纪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能力资质:包括注册资金、执业场所、资质能力、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实验室建设以及相关业务领域通过能力验证结果等情况;
(三)队伍建设:包括鉴定人员构成、教育培训、执业表现、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结果等情况;
(四)内部管理:包括业务流程、质量控制、投诉处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执业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处分等情况;
(六)其他:包括参与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12348重庆法网“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服务系统”基础信息维护及案件录入、案例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等情况。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闻宣传报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素质:包括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二)能力水平:包括司法鉴定人的学历、技术职称、行业资格等变动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等情况;
(三)执业表现: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处分等情况;
(四)职业道德:包括热爱司法鉴定事业、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履行职责使命等情况;
(五)其他:包括参与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参加公益活动,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科研成果,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执业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等级确定为优秀;
(二)评价分值在75分―89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良好;
(三)评价分值在60分―74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合格;
(四)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评价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因实施鉴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六)对所属司法鉴定人的申报材料审核不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评价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四)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按照执业评价工作要求及时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审查所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材料,出具初评意见并经司法鉴定人本人签署意见。发现填报内容、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评价工作要求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量化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复印件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情况并盖章。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可以按照评价指标,自行确定本辖区执业评价初评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就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意见,书面征求当地政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按照执业评价工作要求,将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初评意见连同评价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原则上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确定评价等级。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合评审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就拟定的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等级,书面征求市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拟确定的执业评价等级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市司法局启动复核程序。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评价等级明确的,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时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布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价指标有扣分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整改。司法行政机关适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重新评审,经评审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量化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业务范围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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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业鉴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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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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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机构自评情况 |
自评得分 |
区县初评情况 |
初评得分 | |||||
基 础 指 标 |
党建工作 |
1.应当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或者没有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的,扣8分; 2.没有落实党建工作进章程、进制度的,扣2分;没有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工作机制的,扣2分; 3.“三会一课”等党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2分; 4.党员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2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不健全的,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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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资质 |
1.实际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扣5分; 2.没有合理划分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的,扣5分; 3.实验室(不需要设置专门实验室的鉴定类别指检查室、工作室、设备保管室等)面积少于70㎡的,扣5分,实验室与办公场所没有隔离的,扣5分; 4.未按照规定配备仪器设备的,扣10分; 5.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维护仪器设备的,扣2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10分; 6.鉴定档案管理混乱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7.评价周期内未参加或未通过相关业务领域能力验证的,扣1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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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1.鉴定领域专职司法鉴定人不足3人的,扣2分; 2.所属司法鉴定人年度教育培训参训率未达到100%,扣1分;参训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参训率低于80%的,扣3分;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调训的,每人次扣1分; 3.所属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合格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合格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合格率低于80%的,扣3分; 4.所属司法鉴定人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的,每次扣1分;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被处以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5.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合格率未达到100%,扣1分;合格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合格率低于80%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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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
1.未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每缺1项扣1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 2.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投诉的,每件次扣2分; 3.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每次扣1分; 4.未按照要求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收费标准、鉴定流程、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的,每缺1项扣1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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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1.评价周期内业务量为0的,扣5分; 2.有以下情形,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的,每次扣2分;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被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下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1)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的; (2)出借、出租或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3)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组织的司法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的; (4)违法拒绝司法鉴定委托或不按规定承担司法鉴定援助的; (5)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的; (6)违规设点的; (7)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8)与“司法黄牛”串通办理鉴定业务的; (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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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不积极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每次扣1分; 3.办理重大敏感鉴定事项,不按照规定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的,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4.“重庆司法鉴定服务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不完整的,扣3分; 5.“重庆司法鉴定服务管理系统”案件信息年度录入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90%的,扣2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80%的,扣3分;年度录入率未达到70%的,扣4分;年度录入率低于60%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报送案例、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没有报送的,每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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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标 |
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活动获得优秀奖的,每个加1分;获得三等奖的,每个加2分;获得二等奖的,每个加3分;获得一等奖的,每个加5分; 2.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加5分;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加10分; 3.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科研任务的,每次加2分;完成司法部交办的科研任务的,每次加5分; 4.编写的司法鉴定案例被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编入典型案例库的,每个加2分; 5.自建实验室入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名录的,加2分;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名录的,加5分; 6.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CNAS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7.机构场地系自购的,加5分; 8.试点引入法律顾问制度的,加2分; 9.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每例加2分; 10.被省部级主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2分;被国家级主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 11.所属司法鉴定人在一般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1分;在中文核心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2分;出版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著作的,每本加3分;参与司法鉴定教材编写的,每本加5分; 12.所属司法鉴定人参与12348驻场法律服务的,每人加1分; 13.被区县党委命名为“党建示范点”的,加2分; 14.参与承办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的,每次加2分; 15.参与乡村振兴,免费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加2分; 16.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 17.机构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6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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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自评分 |
初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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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自评意见 |
经自查,我机构自评得分为 分。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司法局 初评意见 |
经初审,该机构初评得分为 分,建议等级确定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 评价结果 |
经审查,该机构评价得分为 分,等级确定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重庆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量化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机构 |
政治面貌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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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执业证号 |
学 历 |
相关任职情况 |
党代表 |
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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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行业资格 |
学 位 |
政协委员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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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个人自评情况 |
机构评查情况 |
自评得分 |
区县初评情况 |
初评得分 | |||||||||||
基 础 指 标 |
政治素质 |
1.党员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每次扣1分; 非党员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要求参加政治学习的,每次扣1分; 2.受到治安处罚的,扣10分; 3.公开发表、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4.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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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 |
1.行业资格被注销、技术职称被降级尚不构成注销登记的,扣2分; 2.学历、技术职称、行业资格、工作资历等发生变动、未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每次扣2分; 3.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的,扣5分;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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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表现 |
1.评价周期内业务量为0的,扣5分; 2.有以下情形,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的,每次扣2分;被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被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下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1)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的; (3)私自接受鉴定委托的; (4)因重大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的; (5)违反回避规定或不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或者其他严 重违反鉴定程序的; (6)不按规定承担鉴定援助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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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
1.私下接受当事人请托并接受宴请、收受财物的,扣5分; 2.泄露、非法利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扣5分; 3.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扣5分; 4.诋毁同行、恶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每次扣2分; 6.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其它情形的,扣2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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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不积极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5分; 2.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调训的,每次扣1分; 3.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的,每次扣2分; 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不按照规定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的,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5.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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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标 |
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活动获得优秀奖的,每个加1分;获得三等奖的,每个加2分;获得二等奖的,每个加3分;获得一等奖的,每个加5分; 2.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加5分; 3.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科研任务的,每次加1分;完成司法部交办的科研任务的,每次加3分; 4.编写的司法鉴定案例被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编入典型案例库的,每个加2分; 5.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每例加2分; 6.被省部级主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2分;被国家级主要媒体上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 7.在一般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1分;在中文核心专业期刊发表司法鉴定论文的,每篇加3分;出版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著作的,每本加3分;参与司法鉴定教材编写的,每本加5分; 8.参与12348驻场法律服务的,加1分; 9.被区县党委命名为“党员先锋岗”的,加2分; 10.参与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的,每次加2分; 11.参与乡村振兴,免费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每次加2分; 12.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集中测试、结果为通过的,加1分;结果为满意的,加2分; 13.获得区县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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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自评得分 |
初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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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自评意见 |
经自查,个人自评得分为 分。 姓名: 年 月 日 | |||||||||||||||||
司法鉴定机构 评查意见 |
经评查,该司法鉴定人得分为 分。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司法局 初评意见 |
经初审,该司法鉴定人初评得分为 分,建议等级确定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 评价结果 |
经审查,该司法鉴定人评价得分为 分,等级确定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