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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2-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政策文字解读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执业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为便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评价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评价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评价工作机制是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建章立制、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执业风险、提高鉴定质效的重要手段。

(一)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部署安排。中央、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文件明确要求:“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开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和鉴定人执业评价……”;“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对于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

(二)司法部有工作要求。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资质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开展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控,常态化推动质量提升。”

(三)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有短板差距。与经济发达地区司法鉴定工作相比,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存在一定差距,鉴定资源布局有待进一步均衡,机构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配置有待进一步完备,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优化,执业活动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快推进发展的任务艰巨。

为巩固整治成效,明确目标导向,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治理体系,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制定《评价办法》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司法局2021年工作安排,制定出台《评价办法》被列入重点任务之一。市司法局系统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经过广泛收集资料、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多次讨论,深入掌握了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资质能力、队伍结构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建设和执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各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先后共收集各类建议意见23条。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和反复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从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程序和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工作。

新申请登记、执业年限未满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参与当年开展的执业评价。

二是明确了评价指标

执业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两项,总分100分。其中,基础指标90分,采取扣分形式,每个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指标10分,所有单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司法鉴定机构

(1)基础指标包括党建工作、能力资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及其他等。

(2)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闻宣传报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2.司法鉴定人

(1)基础指标包括政治素质、能力水平、执业表现、职业道德及其他等。

(2)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科研成果,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是明确了评价等级

根据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执业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等级确定为优秀;

(二)评价分值在75分-89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良好;

(三)评价分值在60分-74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合格;

(四)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四是明确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1.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构成单位犯罪的;

(2)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所属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因实施鉴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5)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6)对所属司法鉴定人的申报材料审核不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2.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2)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3)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4)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五是明确了评价程序和方式

1.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完成本机构的执业自评、组织并核查所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自评工作,及时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量化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2.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工作,及时将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初评意见连同评价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市司法局原则上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确定评价等级。

为确保评价的公开公正,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就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意见,书面征求当地政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市司法局应当就拟定的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等级,书面征求市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是明确了评价的公示及结果的公开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拟确定的执业评价等级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市司法局启动复核程序。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评价等级明确的,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时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布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七是明确了评价的结果运用

对于评价指标有扣分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整改。司法行政机关适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重新评审,经评审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原文链接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112/t20211210_1013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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