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
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渝司发〔2020〕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1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
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
二、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
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鉴定、公证业务范围;
2.有鉴定机构能够承担援助任务,或者援助任务属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管辖和执业区域的范围;
3.申请事项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
申请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援人按要求填写的援助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附件2);
2.受援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指派
1.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指派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办案机关已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指派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
2.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商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在本区县范围内指派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办案机关已选择本区县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商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指派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
3.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本区县范围内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办案机关选择其他区县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移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申请的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受援人(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实施
1.鉴定实施、公证办理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减收或缓收费用的相关事宜。
2.鉴定实施中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公证办理中出现《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不予办理公证以及终止公证情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已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援助。
3.鉴定结束、公证办结后,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填写援助案件登记表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费用的收取和保障
(一)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公证事项只提供一次援助。鉴定费、公证费不得高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规定的基准价。
(二)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对鉴定费、公证费总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案件,应当免收费用;对鉴定费、公证费总额高于200元(不含200元)的案件,应当按照不低于200元(含200元)的标准减收费用。受援人应当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前,预先交纳未减免的鉴定费、公证费;如果受援人与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约定了费用缓交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受援人如败诉,法律援助机构按每个法律援助案件在1800元限额之内据实补贴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受援人已交纳鉴定费、公证费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补贴金额向受援人退还费用,同时保存退费凭据,按照实际收费出具发票。
四、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司法鉴定和公证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司法局、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为民服务理念,积极依法履职,全面实施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二)保障质量。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以及受援人回访机制,切实把援助工作做好、做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鉴定、办理公证,抓好援助质量管控。
(三)加强管理。各级司法局要抓好统筹,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公证工作紧密衔接;要充分考虑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派援助任务;要把援助情况记入司法鉴定行业、公证行业的诚信执业档案;要依据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援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激励机制,做好统计工作。
附件:1.重庆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2.重庆市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3.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4.给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5.不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6.不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1 |
受援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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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邮 编 |
||||||
代理人 姓名 |
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代理人 电话 |
|||||
受援人银行开户信息 |
开户行: | ||||||
户 名 | |||||||
帐 号: | |||||||
2 |
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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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案单位(委托单位) |
电话 |
所在 区县 |
||||
4 |
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 |
参考模板: 该法律援助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因本人经济困难,特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5 |
法律援助 申请审核 |
(确认受援人情况,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6 |
指派鉴定 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
(按相关规定,指派鉴定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局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7 |
司法鉴定 收费情况 |
□免收鉴定费 免收鉴定费总计: 元 □减收鉴定费 应收鉴定费总计: 元 减收鉴定费: 元 受援人实际交纳鉴定费: 元 □缓收鉴定费 约定交纳鉴定费的时间: 年 月 日 (上述三项据实单选或多选) 鉴定机构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8 |
司法鉴定 办理情况 |
参考模板: 年 月 日受 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对受援人进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并于 年 月 日完成鉴定。本例鉴定书编号: 。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9 |
法律援助 的后续处理 |
参考模板1: 年 月 日,法律援助案件已办结,受援人败诉。根据相关规定,向 司法鉴定所(中心)支付办案补贴 元。请鉴定机构按该补贴金额,向受援人退还鉴定费。请据实向受援人出具收费发票。 参考模板2: 年 月 日,法律援助案件已办结,受援人胜诉。请据实向受援人出具收费发票。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第1-4项由受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2.第5项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写。 3.第6项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填写。 4.第7-8项由鉴定机构填写。 5.第9项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写。 6.此表是受援人申请援助,司法局相关部门指派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实施援助和给予办案补贴的依据。本表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和鉴定机构最后各保存一份。 |
附件2
重庆市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1 |
受援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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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邮 编 |
||||||
代理人 姓名 |
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代理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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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银行开户信息 |
开户行: | ||||||
户 名 | |||||||
帐 号: | |||||||
2 |
公证事项 |
||||||
3 |
办案单位(委托单位) |
电话 |
所在 区县 |
||||
4 |
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 |
参考模板: 该法律援助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相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需办理公证。因本人经济困难,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5 |
法律援助 申请审核 |
(确认受援人情况,请公证管理部门指派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6 |
指派公证 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
(按相关规定,指派公证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局或公证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7 |
公证 收费情况 |
□免收公证费 免收公证费总计: 元 □减收公证费 应收公证费总计: 元 减收公证费: 元 受援人实际交纳公证费: 元 □缓收公证费 约定交纳公证费的时间: 年 月 日 (上述三项据实单选或多选) 公证机构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8 |
公证 办理情况 |
参考模板: 年 月 日受 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指派,对受援人进行公证法律援助,并于 年 月 日办结公证。本例公证书编号: 。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9 |
法律援助 的后续处理 |
参考模板1: 年 月 日,法律援助案件已办结,受援人败诉。根据相关规定,向 公证处支付办案补贴 元。请公证机构按该补贴金额,向受援人退还公证费。请据实向受援人出具收费发票。 参考模板2: 年 月 日,法律援助案件已办结,受援人胜诉。请据实向受援人出具收费发票。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7.第1-4项由受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8.第5项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写。 9.第6项由公证管理部门填写。 10.第7-8项由公证机构填写。 11.第9项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写。 12.此表是受援人申请援助,司法局相关部门指派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实施援助和给予办案补贴的依据。本表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最后各保存一份。 |
附件3
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鉴法援通〔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经商 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 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给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公法援通〔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经商 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指派 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鉴法援通〔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因 ,决定不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司法局申请复查。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公法援通〔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因 ,决定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司法局申请复查。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