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2-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2-02-22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政策文字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为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央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司法部、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费用纳入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依法保障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116号)。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通知》由市司法局局长签发,下发至各区县司法局。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2019年6月,市司法局成立《通知》起草小组,经广泛调研,专题研究,并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草拟了初稿;2019年10月,广泛征求司法鉴定机构意见,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多次征求市司法局相关部门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2020年5月,再次征求市司法局相关部门意见,收集意见与8条,采纳8条;2020年6月初,广泛征求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意见,收集意见4条,采纳3条,修改形成送审稿。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
规定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二)明确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
1.规定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2.规定了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鉴定机构、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3.规定了鉴定机构、公证处实施法律援助的程序。
(三)明确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费用的收取和保障
1.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中鉴定事项、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次数限制。
2.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鉴定费、公证费应低于市价格部门公布的基准价。
3.规定了法律援助中免收、减收、缓收鉴定费或公证费的具体情形。
4.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5.规定了鉴定费、公证费以及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方式。
四、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く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9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知》对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作出的规定,是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的,主要是规范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和制度性安排,不涉及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事项,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因此,不属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的12项具体评估事项范围,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联系电话023-67086073。
文件原文链接: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102/t20210203_8864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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