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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政策问答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渝司发〔2014〕135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207.html

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核算办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市司法局编制了《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核算办法》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意见,召开财税分析会,形成最终意见。

问:《核算办法》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核算办法》全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适用范围、核算原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收入与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方法,对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和要求。《核算办法》涵盖了重庆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全流程。

问:律师事务所该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答: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从固定资产增加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需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问:有哪些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支出?
答:(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赞助、捐赠支出;
(五)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金;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那些固定资产不能折旧计算?
答:(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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