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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2-00217 [ 发文字号 ] 渝司发〔2014〕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 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渝司发〔2014〕5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199.html

政策问答:

问:涉及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该怎么委托?

答: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名册中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司法鉴定名册中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问:涉及保险理赔的鉴定材料由谁负责收集?

答:鉴定委托人负责提供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问:涉及保险理赔的鉴定时限是多少?

答: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保险机构可以派人到鉴定现场吗?

答:鉴定时,委托单位、当事人未通知保险机构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在鉴定时派人到场。保险机构经通知不派人到场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可以旁听、旁观司法鉴定过程,但是涉及被鉴定人个人隐私或者影响司法鉴定活动开展的除外。鉴定人应当听取保险机构到场人员的意见,核查、验证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和保险机构书面通报的现场查勘、人伤跟踪等环节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未经在场人员签字同意,鉴定机构不得事后对鉴定记录进行修改。鉴定机构应当将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和保险机构人员到场情况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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