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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 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194.html

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目的?

答:为了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问: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答: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问: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1.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2.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问: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查验鉴定咨询委托书; 2.了解案情;3.明确鉴定咨询事项;4.核对鉴定咨询材料,含历次鉴定文书及有关调查笔录等,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5.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问:专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鉴定咨询的情形是什么?

答:1.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2.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咨询条件的;3.鉴定咨询事项超出专委会鉴定咨询范围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问: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答:专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问:专委会专家应当回避情形是什么?

答: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鉴定的;4.委托机关要求其回避的;5.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咨询的。鉴定咨询专家的回避,由专委会办公室决定。

问:专委会专家享有那些权利

答:1.了解案件情况、查阅鉴定咨询材料;2.要求提供和补充鉴定咨询所需的有关材料;3.进行鉴定咨询所必需的检验(查)、勘验(查)和实验活动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专委会专家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1.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咨询工作;2.依法回避;3.妥善保管鉴定咨询材料;4.保守在鉴定咨询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5.接受专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应当终止鉴定咨询活动情形是什么?

:1.委托机关要求终止鉴定咨询活动的;2.确需补充鉴定咨询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当事人或委托机关不予配合致使鉴定咨询活动无法进行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咨询活动不能进行的。终止鉴定咨询活动的,应当向委托机关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咨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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