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2年版)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更新调整情况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更新调整
(一)删除原第28项“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依据: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规定“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因此,“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已经改由司法部作出。
(二)增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情况”为二级公开事项“提供法律援助”中应当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情况”是新增加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备注: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加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情况”不纳入2021年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检查范围。
二、依据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更新调整
依据市政府网站《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删除原第14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贴发放”、原第29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审查”、原第31项“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以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增加“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业务指导、资质管理、专业培训”为市司法局应当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其他公共服务类公开事项;将原第37项申办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整为行政给付“提供法律援助”,将原第30项其他行政权力“对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的处理”调整为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的处理”。此外,为方便社会公众快速查找,对部分公开事项作了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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