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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6-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6〕第8号

当事人:杨贵友,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99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

2025513杨贵友虚假诉讼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0.6万元和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杨贵友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6320,我局向杨贵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罚告〔2026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司告〔20266),杨贵友在收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杨贵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杨贵友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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