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6-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6〕第7号
当事人:杨道明,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9,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家庭地址:重庆市铜梁区*****。
经查,2023年12月19日,杨道明因行贿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渝0106刑初149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6年3月4日,我局向杨道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罚告〔202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6〕5号),杨道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杨道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杨道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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