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6-0001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6〕第5号
当事人:余长彪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0050241666
工作单位: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余长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余长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2024年7月15日至7月19日受理实施龚道勇委托鉴定过程中,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放任鉴定人邱家丞违规受理案件、虚列鉴定人、伪造他人签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致使委托人依据该鉴定意见向投诉人主张高额赔偿,存在内部监管制度缺失、流程管控形同虚设、严重不负责任给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机关决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余长彪作为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本起违法事实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与监管不力责任。
以上事实有鉴定人邱家丞、马建军、陈光兴、余长彪的调查笔录、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投诉自查说明、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活体检验记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司法鉴定材料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发表、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奉节县司法局移送报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诉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向余长彪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诉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余长彪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余长彪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司法鉴定机构被责令停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余长彪警告的处罚,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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