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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00000681495829C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005024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715日至719日受理实施龚道勇委托鉴定过程中,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放任鉴定人邱家丞违规受理案件、虚列鉴定人、伪造他人签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致使委托人依据该鉴定意见向投诉人主张高额赔偿,存在内部监管制度缺失、流程管控形同虚设、严重不负责任给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鉴定人邱家丞、马建军、余长彪、陈光兴的调查笔录、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投诉自查说明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活体检验记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司法鉴定材料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发表、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奉节县司法局移送报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诉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126日向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诉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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