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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6-00008 [ 发文字号 ] 渝司罚决字〔2026〕第2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6〕第2号


当事人:周伟,男,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621758

对当事人周伟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125日进行立案。2025121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向周伟送达了《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罚告〔20254号)、《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5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周伟对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无异议,也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现查明:2023317日,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伟因涉嫌行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38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31日被逮捕。2024628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1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以周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1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1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周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周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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