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5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2025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5〕204号),结合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律师职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规定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除外);
(四)符合所申报层级律师职称的相应条件,具体如下:
1.四级律师(初级)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或具有专科学历,律师执业满3年;
(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3)申报前1年内办理(办结,下同)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2. 三级律师(中级)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
(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初评申报人员为申报前1年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3.二级律师(副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1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全面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实务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三级律师工作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较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4. 一级律师(正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二级律师职称满3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业务研究和实务能力,精通律师业务且实务经验丰富,能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课题,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备指导二级律师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显著,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五)其他申报政策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2.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20学时),“公需科目”学习可登录“重庆市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学习;“专业学习”学时不少于 60 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70学时),参加本单位、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的各类线下和线上教育培训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计算专业学时。
3.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
4. 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5.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6.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选派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正常通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对口支援干部人才选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援助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7. 根据《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重庆市乡村人才振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30年)》(渝人社发〔2025〕1号)精神,对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完成乡村振兴任务,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通过评审,各渠道累计仅限享受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名单以当地卫生、人社、财政三部门联合认定备案为准)。
(六)不能申报参评的情形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
3.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三、申报时间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受理高、中、初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一)个人申报时间:2025年9月5日至9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二)单位审核推荐及公示时间:2025年9月5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三)主管部门审核时间:2025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
(四)评委会审核受理时间:2025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
四、申报程序
律师职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市人才中心)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档案不在重庆的分所派驻律师:个人申报(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律师事务所(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
(二)兼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三)公司律师:1.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属国有企业)——评委会审核受理;2.非公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3.央企或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申报(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见附件1)——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四)其他情形: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单位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级单位)——评委会审核受理。
非公单位的申报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五、申报要求
按照人才工作数字化变革要求,各层级律师职称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个人及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登录方式申报:
1. 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重庆市“渝才荟”服务专区,点击“职称评审”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rc/rctp/ych-pc/#/index);
2. 通过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直接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
3. 通过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专技人才专栏,点击“业务办理”登录(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
单位及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
(一)用户注册
单位用户体系更新,新注册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单位用户,统一使用“渝快办”法人用户登录。新增“用户权限”管理功能,可维护授权本单位管理人员权限。支持单位和评委会设置多个管理员经办业务。原已通过个人用户在专技服务平台注册的单位管理员,无需重复注册,可继续使用。
个人用户直接使用“渝快办”个人用户登录。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注册“渝快办”法人用户。
(二)个人申报
1. 申报律师在2025年9月5日至9月23日18:00登录系统,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请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业绩成果,均应上传佐证材料,因未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符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的,责任自负。如有涉密的,请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除申报高、中级律师职称人员的业务卷按线下方式提交纸质原件材料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以PDF格式通过网报平台上传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按照数字重庆建设总体部署,通过最大化数据共享,最大程度减少个人填报、单位比对验证事项,职称申报系统已共享实现个人基本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现有资格、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自动填报或比对。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须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3. 申报律师应据实填报任现职以来(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执业年限以来)办理的主要业务目录(格式见附件3),并按以下要求提交业务卷并随附办理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文字说明材料:
(1)申报高级(一级、二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3个,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卷原件2个,本人独立完成或主持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代表性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个(如系与他人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
(2)申报中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原件2个。
(3)申报初级律师职称的,应通过网报平台提交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的诉讼或非诉讼材料原件1件(篇)。
(4)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5)业务卷线下提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评委会决定审核受理后另行通知。
4. 申请提交后,申报律师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所属单位负责指导律师进行申报,对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其中兼职律师的申报材料审核应征询律师事务所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律师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律师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律师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由单位从平台下载打印)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在服务平台完成报送区县(市级)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
各单位应及时审核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并于2025年9月30日18:00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和上报工作,逾期评委会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2. 部门审核推荐。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律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并于2025年10月20日18:00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以免影响律师申报工作。
(四)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司法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要求补正资料,评委会再次退回,退回材料第3次提交评委会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通过,本次申报终止不予受理。
市司法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相关主管部门因延期审核,造成申报律师申请书逾期失效的,责任自负。
六、评审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审
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由市职改办从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2025年12月上中旬,具体时间视实际工作进度确定),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评审,评审封闭管理、全程录音录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在市司法局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人社局(职改办)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处理。
(三)评审结果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司法局代拟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并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四)评审材料归档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市司法局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查看评审结果及专家意见)。系统导出的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其他不带电子签章的栏目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五)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通过服务平台直接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六)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复查后将复查结果反馈复查申请人。
七、纪律要求
(一)申报律师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只能申报一次职称(“绿色通道”评定未通过的除外),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责任,严格把关,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评审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审费在评委会审核受理后交纳,交纳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章妮媛,67566335;徐中伟,67786619。
附件:1. 委托评审函
2.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3. 任现职以来承办的主要律师业务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5年9月3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电话:023-67086186 邮编:40114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7014143号-4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