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重庆立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
9月18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
发布人
种及灵 市司法局局长
殷 洁 市司法局副局长
廖聪全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银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甘 宇 永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主持人
何 涯 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市司法局局长种及灵介绍,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提出具体要求。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关措施。今年7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作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省级政府规章,在立法过程中,市司法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严控频次、提高质效”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种及灵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直击企业痛点
破解“检查扰企”的难题
《办法》主要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针对企业反映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办法》规定,鼓励采取“综合查一次”、简单事项“一表通查”。例如,对餐饮企业检查时,可以将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整合起来,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一次性集中检查,以有效避免重复检查。
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不规范、标准不明确问题,《办法》明确,在国家部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细化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要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协调。
针对社会诟病的随意检查、任性检查问题,《办法》要求日常检查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实施主体、事项、依据、对象范围、方式、频次等;同时,还规定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数量,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
重塑检查体系
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办法》聚焦“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三个方面,全面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体系,让检查更规范、企业更有感。
聚焦“谁能查”,在明确可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同时,严禁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就不能委托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聚焦“查什么”,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或者清单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目前,已经编制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608项,对应细化3120项检查内容,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官网查看,对于这些内容之外的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聚焦“怎么查”,要求执法部门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能够以书面核查、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检查方式,达到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入企检查。
巩固改革成效
释放惠企政策红利
重庆从去年6月开始,全面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今年初,又对涉企行政执法改革进行系统部署,在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体制机制方面形成了很多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办法》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将成熟定型的改革举措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将“信用+执法”综合场景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要求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必须按照社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实施。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实现企业信用的精准画像,促进检查频次更合理,差异监管更精准。
改革中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检查,对执法部门入企现场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管。自今年6月全面推开以来,共实施“扫码入企”2.1万户次,取得了良好效果。《办法》规定,本市对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制度。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当依托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生成检查任务、获取“执法码”并形成检查通知书,方可入企检查。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难题,有力推动涉企行政检查从“随意查”到“规范查”,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电话:023-67086186 邮编:40114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7014143号-4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