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李登文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李登文,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于2025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以(2025)渝015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25年11月28日起至2041年11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