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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王维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王维俊,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2025)渝0113刑初462号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5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6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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