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刘永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刘永伍,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1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