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李海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李海波,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