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李朝美放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李朝美,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