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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胡朝生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胡朝生,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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