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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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17〕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27日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

(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

(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五条  专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及时组建专家组进行鉴定咨询活动;

(三)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临时聘请专家;

(四)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五)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六)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七)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八)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遵守《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第九条  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必要的业务经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