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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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渝司发〔2020〕14号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切实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司法局就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查处打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公证法律服务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健全社会信用、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假冒权利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鉴于此,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对于依法遏制和惩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一)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1.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3.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

4.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5.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份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

8.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等信息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申请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扰乱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局予以收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证申请人实施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予以治安处罚。

(六)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他人进行以上违法犯罪的,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追究责任。

三、明确职能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查处打击的合力。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等要各施其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汇总通报机制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形成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切实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一)公安机关接到公证机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确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公证申请人陈述和提交材料的核实和审查,重视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造假行为。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保存证据,及时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汇报有关情况,并及时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人列入全市公证信息平台的黑名单系统。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强化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监督指导,提高其防范能力。

(四)公证机构在日常业务中甄别出的嫌疑信息要建立造假行为档案,定期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可疑信息;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和打击。对公证机构因工作派员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当事人户籍信息、身份档案的,应依法予以配合和提供便利。

(五)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汇总机制等长效的沟通协调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以震慑企图违法犯罪的人员,切实维护公证社会公信力和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渝公发〔2014〕70号)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日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