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17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3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华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
二、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
四、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有效识别医疗风险,梳理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五、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收取鉴定费。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六、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报我委同意后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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