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司发〔2017〕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3日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
(一)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事项;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的鉴定事项;
(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省级公安厅(局)委托的鉴定事项;
(四)重新委托或者作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事项;
(五)涉及多门学科,或者需要使用多种仪器,或者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事项;
(六)除本机构鉴定人外,需要聘请三名以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事项;
(七)发生时间在五年以上的鉴定事项;
(八)经中央或者省级媒体报道,或者网络广泛转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鉴定事项;
(九)其他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时,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可以与委托人重新协商收费标准,签订补充协议。
三、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调确定受理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
四、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机关向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申请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受理。
五、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可酌情将该情况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备案。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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