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010 | [ 发文字号 ] | 渝司发〔2018〕62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1 |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人口信息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原则上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户籍)管理部门(含户政办理中心)提供查询服务。
二、查询程序
(一)查验证件。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是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安机关应查验如下证件和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2.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通知书;
3.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注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正后按规定办理。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非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诉讼事项,申请查询他人人口信息的,不予受理。
(二)提供查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询行为和查询内容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公安机关提供便于检索的查询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姓名或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公安机关据实提供涉案当事人的人口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照片等项目。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人口信息。
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查询人摘抄的形式提供,查询的人口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提供查询的单位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
(三)做好登记。公安机关提供人口信息查询后,应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属法律服务所、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及查询对象姓名等内容,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复印件、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存档备查。
三、工作纪律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提供查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3月7日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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