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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47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司办〔2010〕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市政府指定医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及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类”)鉴定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活动,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程序要求,选择适合的鉴定方法,并依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鉴定活动。采用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应当经市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关于司法鉴定外部信息的利用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准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需要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或者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外部组织(如医院)等出具的检测或者检查结果的,应当有程序要求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需要通过医疗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对外部信息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所在区县最高等级的医疗机构或者本市最高等级的医疗机构或者通过相应资质认定/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关于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要求
  (一)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活动,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实现对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程序和要求,定期对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定期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评审。
年度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工作地点的所有活动,以确保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项,应当作为管理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管理评审活动,应当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管理评审的结果报告,应当在每年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前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处。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因鉴定需要或者鉴定中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者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应当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外部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四)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鉴定业务,应当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所登记的鉴定业务项目每3年应当取得1次能力验证的满意结果。申请增加鉴定业务项目的,应当通过相应的能力验证。
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上报有关情况。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反馈意见。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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