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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区县司法局管理工作职责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委托区县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申请、初审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质量管理评估和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六)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协助上级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七)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调研工作。
   (九)承担司法行政与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一)严格司法鉴定执业登记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决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领域,国家已经开展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应当与其资质认定或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领域,国家尚未开展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行业有资质等级划分的,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资质等级应当高于已经登记从事相同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的等级资质。行业无资质等级划分或者无行业管理部门的,登记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二)严格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程序。区县司法局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严格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制度。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和行业协会评审后提供的会员名单,每年编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编入《名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申请和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对申请编入《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于11月份上报编制《名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队伍、有职责、有用房、有经费保障。
   (二)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机制。各区县司法局应当设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工作办公室,切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作用。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监督员,广泛征求和听取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市监狱管理局参照本通知精神指导、监督所属监狱医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2006年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司办[2006]1号)同时作废。

    附件:重庆市司法局授权区县司法局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名单(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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