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93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司办〔201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最大地发挥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基础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措施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因此,为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科学测算本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办案经费支出以及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业务装备建设等经费量,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办案业务成本开支和成本核算办法,细化各项预算支出标准,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编报。
(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机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物规章制度,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严格按要求开支法律援助经费。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司办〔2006〕161号)和渝司办〔2010〕128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在规定范围、按规定标准开支法律援助经费,发放办案补贴。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严格按照办案专款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支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司法行政部门办案(业务)费中,优先保障区县法律援助经费需求。管好用好业务装备经费,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车辆紧缺及办公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四)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办案经费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付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日常办公或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我市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认真履行办案补贴领取手续,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严禁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执行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考评。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多的单位,要责成其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警示或通报。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