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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5319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渝司发〔201465

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各专业公安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知晓度不够高,办案机关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不够及时,各机关之间协作机制不够完备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案机关、羁押场所应遵照有关规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等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如发现其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应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发现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力配合办案机关、羁押场所履行告知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等及时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努力为其申请或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二、办案机关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或送交法律援助通知辩护(代理)公函、法律文书,应采取专人递送或邮寄、快递、传真等安全、快捷的方式,防止遗失或延误;遇有特殊紧急情形的,可将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传真至法律援助机构,由其先行启动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告知办案机关。接受指派或安排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或承办人取得联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法律援助机构如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原则上此后的诉讼环节指派或安排同一律师为其辩护或代理;但遇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管辖变更的除外。

五、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换羁押场所后,应及时告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六、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并做好交换意见笔录或提供书面意见附卷。

七、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终结或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按规定时限告知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并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法律文书中应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及所属单位、辩护(代理)意见等情况。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案件指派通知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等,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结案。

          八、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具备条件的法院、看守所设立律师值班室或值班电话,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

法院、看守所应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律师值班室或值班电话给予必要支持,提供基本条件。

          九、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分别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协作机制,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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