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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及文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218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qtwj/202204/t20220426_10661099.html

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其所属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问: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次?

答: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问: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度。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6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称职等次; 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但出现《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

问:重庆市公证员在哪些情形下不参加年度考核?

答: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考核年度内疾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二)新任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执业不满6个月的。

问: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如何进行运用?

答: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优先推荐全国、全市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考核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机关应当对被考核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证员作出限制受理业务范围、调整工作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考核人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职称评定时该年度不得计入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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