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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及文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渝司发〔202043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qtwj/202408/t20240814_13499819.html

政策问答

问: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本指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包含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覆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问:公开事项如何分类?

答:《标准指引》以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分为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两类,涉及市、区县、乡镇三个公开层级。其中行政权力类公开事项再分类为行政许可、处罚、给付、奖励等,公共服务类公开事项再分类为咨询、查询、申办、投诉等。

问:有关工作要求?

答:各单位要按照“谁履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把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业务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按照标准目录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推动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

问: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问: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信息公开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2010年第12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8142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2004年第92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5年第131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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