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政策咨询问答库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政策问答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渝司发〔2021〕60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112/t20211230_10254996.html

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信息公开办法》?

答:《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渝司发〔201343号)印发实施8来年,对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经验。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律师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提出了许多新要求,2013年印发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一些内容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司法局对《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渝司发〔20134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本通知。

问:该《信息公开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信息公开办法》共计18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公开原则、适用范围、信用修复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的基本原则;

二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加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删除或者隐去文书中载明的隐私等信息,既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又体现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惩罚性和警示性;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加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规定,明确修复期限,增加原行政处罚结果被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后主动更正的规定;

四是根据司法部关于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有效衔接相关规定,增加了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五是细化完善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公开载体、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公开期限、异议处置及考核监督等内容。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和摘要公开的内容、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开期限、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置的程序性规定等内容。

问:为什么和《律师法》中规定的处罚种类不一样?

答:由于《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中,没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增加的“通报批评”“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没有将此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纳入《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的内容。

问:公开期限一般是多久?

答:《信息公开办法》对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开期限进行了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公开的期限是1年,严重违法行为公开的期限是3年,主要是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双公示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问:一般由谁公布信息处罚结果?
答: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经信息公开审查后,在本级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