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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政策问答

政府规章全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szfgz/202306/t20230613_12061041.html

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和听证笔录进行了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现行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听证程序不够细化、个别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全面修订现行规定。

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作出基本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和原则。二是对当事人听证权益的保护。三是对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物质保障要求。四是行政处罚听证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层级管理要求。

(二)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和组成人员。一是听证组织机关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同时明确委托执法的受委托组织可以开展听证。二是听证人员的构成及其具体职责。三是听证参加人的构成及其要求。四是建立回避制度、代理制度。

(三)规范听证的告知和提出。一是确定可以听证的具体范围,并对上位法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进行明确。二是对听证告知程序和听证告知内容进行细化。三是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限、形式和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四)明确听证的举行。一是明确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会的确定。二是规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会前准备、会场纪律和会议程序。三是对听证笔录及其效力、证据规则作出规定。四是对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情形进行列举。五是对听证时限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进行衔接。

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一)突出解决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执法部门反映的听证规定操作性不强、听证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规定》新增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完善听证通知书制作、细化听证会前准备和听证会实施程序,增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新增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听证。

(三)突出强化听证的监督保障。《规定》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求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设置旁听席,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新增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必需的场地、设施条件等,保证听证活动正常进行;扩大了听证事项范围,扩充了需要回避的人员范围和回避情形,保障听证公平公正。

(四)突出提升行政效能。《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一并告知听证事项;规定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规定听证会应当在30日内举行等,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减少文书,提高效能。

    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是具体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以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过程。

      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所指的听证人员包含哪些?

      答:听证人员包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工作。根据需要,听证主持人可以指定1—2名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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