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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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112/t20211210_10130562.html
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
答: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定期作出评价的活动。
问:为什么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
答: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机制是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建章立制、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执业风险、提高鉴定质效的重要手段。
问:执业评价的对象是什么?
答:《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工作。
新申请登记、执业年限未满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参与当年开展的执业评价。
问:执业评价的指标是什么?
答:执业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两项,总分100分。其中,基础指标90分,采取扣分形式,每个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指标10分,所有单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司法鉴定机构
(1)基础指标包括党建工作、能力资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业表现等情况。
(2)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闻宣传报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2.司法鉴定人
(1)基础指标包括政治素质、能力水平、执业表现、职业道德等情况。
(2)加分指标包括: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情况,参加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活动,科研成果,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
问:执业评价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执业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等级确定为优秀;
(二)评价分值在75分-89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良好;
(三)评价分值在60分-74分之间的,等级确定为合格;
(四)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问:直接确定执业评价为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1.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构成单位犯罪的;
(2)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所属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因实施鉴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5)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6)对所属司法鉴定人的申报材料审核不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2.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2)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3)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严重瞒报、重大虚假内容的;
(4)不申报执业评价材料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问:执业评价的程序和方式是怎样的?
答:1.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完成本机构的执业自评、组织并核查所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自评工作,及时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量化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2.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工作,及时将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初评意见连同评价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市司法局原则上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确定评价等级。
为确保评价的公开公正,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就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初评意见,书面征求当地政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市司法局应当就拟定的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等级,书面征求市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问:执业评价结果会公开吗?
答: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拟确定的执业评价等级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市司法局启动复核程序。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评价等级明确的,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时在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公布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问:执业评价的结果运用是怎样的?
答:对于评价指标有扣分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整改。司法行政机关适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重新评审,经评审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