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3-001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领导活动、讲话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便民利民听证程序、细化量化规范裁量……这场发布会干货满满

1月31日,重庆市司法局举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部规章”修改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人:

李友生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

殷   洁 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

郭严祥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


主持人:

黄玉华 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助理


关于“两部规章”的政策解读


李友生介绍有关情况


李友生介绍,2022年初,市政府将“两部规章”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搭建工作专班,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协同推进相关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中,针对发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裁量权运用、处罚听证实施等短板和问题,问计于群众、问计于企业、问计于一线执法单位和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反复研究、论证、求证的基础上完成“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


  • “两部规章”主要内容:


《裁量权办法》共28条,主要规定了对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指导、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要求、统一规范了裁量规则、细化规范了裁量权的适用。《听证程序规定》共5章34条,主要规定了基本原则和要求,界定了听证组织机关和组成人员,规范了听证的告知和提出,全面细化了听证会举行等。


  • “两部规章”的修订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1、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双向统筹。制度设计聚焦解决行政执法现实问题,聚焦制度将来的落地生效。
  • 如《裁量权办法》针对部分执法领域没有制定或没有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规定了必须制定或修改裁量基准的情形和期限;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细化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以及裁量基准的基本要素和内容;针对裁量权行使中的疑难问题,规定了当事人同时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等特殊情况下的裁量规则。
  • 而《听证程序》针对一些执法部门反映听证的各环节不够清晰,不知道怎样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问题,规定了从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会前准备到听证会召开的全过程,呈现了实施听证的完整的流程图,增强了制度建设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 “两部规章”还从多个维度规定了对行使裁量权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监督等。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路径,有利于正确实施和落地生效。

2、坚持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互兼顾。比如《裁量权办法》,一方面对严格规范制定裁量基准、正确适用裁量基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细化了从重处罚的情形,特别强调了对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要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对执法的严谨性、说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必须严守底线,更加逗硬,更有力度。另一方面,《裁量权办法》全面细化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下一步深化和推行柔性执法更加有章可循。
《听证程序》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多种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听证和监督听证;当事人有更多理由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等,充分保障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3、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制度,“两部规章”的修订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方面,“两部规章”通过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如“两部规章”合计减少了3个执法文书和若干执法环节;进一步细化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的内容,政府监管更加简明高效。同时,“两部规章”在营造公平公正利企利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制度设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问答精选

重庆日报记者:行政执法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法对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方面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郭严祥回答记者提问


郭严祥介绍,本次修订的“两部规章”,都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制度。涉及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就是要统筹和集约政府资源,以“政府有为”带动“市场有效”。
  1、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一并告知听证相关事项。也就是说,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事先告知书合二为一,减少不必要的执法文书;规定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将可能召开两次以上的听证会议合并为一个听证会议进行,减少重复累赘的听证会流程;删除了“听证结束后应当写出听证报告”等规定,制作听证报告不再作为必要的程序,进一步精简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同时,“两部规章”分别对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等各个环节都明确了时限要求,避免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这些规定,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

2、在强化管理监督、保障制度正确实施方面有制度安排。法的生命在于施行,法的权威在于执行。为保障制度的正确施行,“两部规章”都在管理监督方面进行了明确:如,《裁量权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在我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软指标”变成“硬任务”,而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按照这个要求,我们将推动全市所有执法领域普遍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年内制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率将达到100%。再比如,过去对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监督职责不够明确。本次《裁量权办法》的修订,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听证程序》也新增了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监督等内容,有利于制度落地生根。

3、与“数字执法”的发展方向接轨。《裁量权办法》要求,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行政执法提供精准指引。这些规定为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推行数字执法,推进政府整体“智治”预留制度接口。


行政执法点多面广,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两部规章”修订有些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


殷洁回答记者提问


殷洁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党中央有部署,重庆见行动。我们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紧紧抓住行政执法的关键和要害,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着力破解治理难题:
  1、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例如:《裁量权办法》详细规定了裁量基准制定的主体、条件和内容等,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困惑的由谁来制定裁量基准、怎么制定裁量基准,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等问题。增加了同过同罚规定,细化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能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区分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并处或单处规则做出规定,细致解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听证程序规定》详细完整规定了听证会确定、通知书制作和送达、听证会前期准备、纪律要求、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全流程的具体内容,解决了现行制度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制度创新,破解治理难题。《裁量权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规定了行政复议对裁量基准的附带审查制度。《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行政执法行为,还可以一并审查作为执法依据的裁量基准。如果认为这个裁量基准不合法,可以依法处理或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规定了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制度。即当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时,经法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从制度层面保障个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有效避免因“过罚不当”和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听证程序规定》也在精简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合二为一、简化程序和手续,明确听证每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规定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等。


华龙网记者: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请问“两部规章”的修订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安排?

郭严祥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这次修订的“两部规章”,既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实际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两部规章”的修订,自始至终坚持了便民利民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 便民利民方面:《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也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可以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要设置旁听席,保障群众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等。这些规定,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参与听证和监督听证的门槛。换句话说,就怕你有诉求没地方表达,就怕你无法参加听证,就怕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想方设法保障当事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 保障公平正义方面:《裁量权办法》明确了同过同罚的基本原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不仅如此,还细化规定了若干裁量规则,包括一些特殊、复杂情形的裁量规则,能够指导行政机关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对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充满力度,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满含温情,彰显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

上游新闻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次“两部规章”修订对于助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和举措?

殷洁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法治统筹部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通过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设,助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裁量和行政听证是行政执法两个基础性的重要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推动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裁量权办法》细化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12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些“有温度”的规定,能够支持企业守法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今年,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我市《裁量权办法》为契机,在重点领域大力推行“柔性执法”,让城市更有“温度”。同时,《裁量权办法》也细化了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9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并针对影响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和切实利益的焦点问题,强调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强化了执法的力度。力度与温度有机结合,政府监管将会更加精准有为,市场运行也将更加有序有效。
  《听证程序》中也有一些有利于营商环境贴心的规定。比如,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部委对本系统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金额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在选择适用部委规定和我市规定的时候,必须按照就低原则也就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确定可以申请听证的具体金额标准等。这些规定遵循了“有利当事人”“有利市场主体”的原则,可以减少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