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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政策解读文字

20231215日,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渝司发〔202346号),为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规定》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适用规定》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定法律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引导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做好法律服务人员教育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明确要求“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对标落实《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定》主要包括分为主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主文部分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原则性、指导性规定。附件部分共计个,细分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注重裁量的指导性、约束性。《适用规定》主文部分详细列举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能够有效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裁量行为出现。

二是注重裁量的合理性、规范性。适用规定》附件部分针对不同法律服务领域和具体处罚事项进行分类细化编制,涵盖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等法律服务行业118种违法执业行为,细化、量化形成461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以表格的形式直观呈现,能够为一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提供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处罚裁量指引。

三是注重裁量的适用性、科学性。《适用规定》附件部分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合理设置了“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多个裁量阶次,其中免予处罚情形42条,减轻处罚情形2条,既融入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执法的理念,但同时也严格分析违法情形,要依法“免罚”“减罚”,绝不为了“免罚”而“不罚”

三、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原文链接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312/t20231220_12727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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