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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8 |
《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五部门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为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有必要重新制定本市关于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持续推动我市值班律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进行多次沟通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召集部分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座谈讨论,书面征求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反馈的修改意见21条,均逐一研究、合理采纳,后经五部门分别审议后,联合印发实施。
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值班律师履职保障、值班律师工作实施、值班律师管理监督、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附件为配套格式文书。对我市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程序、保障及政法部门协调运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它的制定与实施,是全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我市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细则》重点内容
(一)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我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内涵外延作了准确定义,即“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者安排值班律师等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活动”。
并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二)值班律师工作实施。
《实施细则》严格了法律帮助实施程序。规定了依申请和依通知启动法律帮助的两种渠道,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要件和时限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方式和纪律条款。
如:1.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及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2.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法律帮助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或者直接通知现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3.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3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4.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值班律师,并及时将值班律师信息告知办案机关。”
5.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提供或转介有偿法律服务。”
三、我市《实施细则》特点
一是强化了值班律师履职保障。将值班律师履职保障独立成章,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提出法律意见权,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经费保障。
二是优化了值班工作方式。实行定期值班和预约值班相结合的现场值班为主,电话值班、网络值班为补充的值班模式,既节约律师资源,又确保刑事案件高效顺利办理。
三是明确了异地法律帮助办理。对跨区县羁押人员的法律帮助,由羁押地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各办案机关原则上选择羁押地工作站确定的固定现场值班时间前往办理案件,特殊情况下可预约安排值班律师。
政策原文: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104/t20210407_907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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