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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3-24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政策解读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政策解读

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市政府于717日以渝府令337号修订并公布了《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9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新《规定》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新的重要部署,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6年以来已施行14年,对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市步伐不断加快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施行,原《规定》部分条文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共645条。主要围绕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考虑到各区县(自治县)发展的不平衡,行政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不宜由全市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范围。新《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外地立法实践经验,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通过“列举+排除”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新《规定》综合考虑社会治理需求与行政机关决策实际,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繁简、标准严宽,细化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必经程序。

(三)关于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决策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灵活选用。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规范听取公众意见的后续处理。

(四)关于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新《规定》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论证评估;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

(五)关于风险评估。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新《规定》明确,在风险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决策机关要把风险可控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六)关于合法性审查。新《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合法性审查围绕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

(七)关于集体讨论决定。新《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为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新《规定》设置了决策执行监督、决策后评估等程序。为规范决策调整,规定了变更决策、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新旧《规定》差异对比

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主要补充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新《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补充完善了决策程序。新《规定》按照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程序进行了补充细化,新增了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决策调整等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三)强调了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新《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四)健全了决策执行效果、决策后评估和决策调整机制。一是规定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决策调整,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五)规定了各级决策机关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新《规定》要求,决策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拟订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目录、标准。决策事项的确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级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目录、标准,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原文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zfgz/202104/t20210408_908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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