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文字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做好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任务中明确“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重庆特定区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就有关涉外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鉴于境外仲裁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因此,本《规定》是对代表机构登记前就业务主管单位法定的“同意”程序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政策问答

考虑现行法律规定和改革试点安排,《规定》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共11条,主要明确了同意条件、出具同意文件所需材料、业务范围、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等内容。

(一)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二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三是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为专职人员。

(二)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何确定?

《规定》明确,经境外仲裁机构授权并办理登记,代表机构可以就国际商事、运输、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下列涉外仲裁业务:一是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二是案件注册、案件管理和服务;三是涉外仲裁咨询、指引、培训、研讨、推广。具体业务范围由境外仲裁机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出。

(三)代表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因此,仲裁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的法律主体仍然是境外仲裁机构。

(四)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如何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仲裁机构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规定》的施行时间

本《规定》作为试行文件,明确有效期两年,自2023115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前,及时评估进行改废释。


政策原文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qtwj/202212/t20221227_1142462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