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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2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关于《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于近日制定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编制工作。

二、清单的编制过程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市司法局立即启动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制工作,并于2019年5月9日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申报和备案审查机关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各有关单位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经梳理,共收到108个市级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其中申报纳入清单的制定主体共计68个,反馈不纳入清单的单位40个。在汇总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组织对拟纳入清单单位的机构性质、法定权责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将63个有关单位纳入清单管理。

三、清单的范围

为确保清单的完整和准确,将纳入清单的范围确定为:

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

2.市政府组成部门

3.市政府直属机构

4.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5.市政府派出机构

6.市级其他单位。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委工作机关管理机关、市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清单的管理

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市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明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机构的调整,将及时核实增减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文件原文链接: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qtwj/202009/t20200902_7837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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