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4-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代清,男,19XX年4月7日出生,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律师执业证号:XXX,家庭地址:XXX。
本机关查明:2021年9月23日,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代清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5月30日,铜梁区检察院以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5日,铜梁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判处王代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代清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对王代清律师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3〕第1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3〕第1号),并依法向王代清送达了以上文书,王代清未在告知期限内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王代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王代清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25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电话:023-67086186 邮编:40114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7014143号-4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