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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代清,男,19XX47日出生,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律师执业证号:XXX家庭地址:XXX

本机关查明:2021923日,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代清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530日,铜梁区检察院以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15日,铜梁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判处王代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代清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323日,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对王代清律师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3〕第1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3〕第1号),并依法向王代清送达了以上文书代清未在告知期限内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王代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王代清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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