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邹晓军
司法鉴定执业证号:5000190731630
工作单位: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邹晓军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邹晓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1年7月9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向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叙永县赤水镇富川水果专业合作社出售给合江县九支镇羊蹄村村民委员会的李子果苗品种是否系凤凰李、黑豹李、蜂蜜李品种进行鉴定。2021年7月13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受理该委托后,安排鉴定人邹晓军和曾明实施本例鉴定。2021年8月4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大鉴(2021)鉴字第024号),鉴定意见载明:叙永县赤水镇富川水果专业合作社出售给合江县九支镇羊蹄村村民委员会的李子果苗其品种除XXX果园2株蜂糖李外,其余不是凤凰李、黑豹李、蜂蜜李(蜂糖李)。经核实,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委托的本例鉴定事项属于果树苗木评估鉴定,不属于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范畴,邹晓军的执业范围为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而邹晓军接受指派实施本例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属于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实施鉴定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关于移送叙永县赤水镇富川水果专业合作社反映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案的报告、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邹晓军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鉴定人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受理实施鉴定。鉴定人应当审查委托鉴定事项,属于不能受理实施的鉴定事项,有权拒绝接受机构的指派。邹晓军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违反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从事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和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向邹晓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诉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4月29日,邹晓军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其申辩意见是:对邹晓军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但对于处罚事由的性质认定有异议,主要理由是本例鉴定的性质不应当认定为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执业,而是错误地使用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问题,本例鉴定事项是可以受理的,无需要司法鉴定许可,只要鉴定人有能力和资格即可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本机关认为,邹晓军是经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其应当在许可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司法鉴定事项。邹晓军开展果树苗木评估鉴定,不属于其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其接受指派实施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实施鉴定活动,本机关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邹晓军的违法事实,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邹晓军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