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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司罚决字〔2021〕第25

当事人:曾春红,女,XXXX出生,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X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543891家庭地址:XXXX

本机关查明20128月起,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春红,在担任中机西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购货合同,挪用公款,于20197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2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0121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刑初55565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172173174号《刑事判决书》、《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委托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3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3号),并依法向曾春红送达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曾春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曾春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应当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曾春红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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