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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4号
当事人:杨新宽,男,XXXX出生,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X,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26741,家庭地址:XXXX。
本机关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新宽在代理委托人诉讼案件期间,通过虚构缴纳保证金、执行费、招待费、补缴诉讼费等费用的方式,骗取委托人钱财共计3419220元,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委托人钱财。判决作出后,杨新宽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1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新宽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报告》、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关于我所律师杨新宽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2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2号),并依法向杨新宽送达了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杨新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杨新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杨新宽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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