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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3号
当事人:刘文,男,XXXX出生,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X,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0768011,家庭地址:XXXX。
本机关查明:2018年6月8日,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后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5日,刘文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作出后,刘文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17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37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关于刘文犯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1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1号),并依法向刘文送达了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刘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刘文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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