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
文件
项 目 号:20C01684
磋商项目编号:1708-BC2000401543AFS
磋商项目名称:重庆市司法局信息化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
采 购 人:重庆市司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4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4 -
二、资金来源- 4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4 -
四、磋商有关说明- 4 -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 -
六、其它有关规定- 5 -
七、踏勘需求- 5 -
八、联系方式- 6 -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7 -
一、采购项目一览- 7 -
二、服务需求- 20 -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24 -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24 -
二、报价要求- 24 -
三、管理要求- 24 -
三、违约责任- 26 -
四、付款方式- 26 -
五、知识产权- 26 -
六、保密要求- 26 -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29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29 -
二、评审标准- 31 -
三、无效响应- 33 -
四、采购终止- 34 -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35 -
一、磋商费用- 35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35 -
三、磋商要求- 35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36 -
五、成交通知- 36 -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37 -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38 -
八、交易服务费- 39 -
九、签订合同- 39 -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39 -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40 -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41 -
一、经济部分- 42 -
二、服务部分- 44 -
三、商务部分- 46 -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49 -
五、其他资料- 55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司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市司法局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
(万元)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重庆市司法局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89.6
89.6
1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11月26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11月26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3日17:00(工作时间)
2.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将《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2337035465@QQ.com(邮箱)。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分包。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8日北京时间14: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0年12月8日北京时间14:00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踏勘需求
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踏勘,潜在供应商请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2020年12月4日(工作时间)内自行前往现场,对现有的系统及相关情况进行踏勘,踏勘费用自理。踏勘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自觉遵守采购人项目地的秩序、安全、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相关情况,仅供供应商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情况、环境、风险和义务已经了解。
现场踏勘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023-67086131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
联系人:胡轶
电 话:023-67086168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吴荐 罗宇飞
邮 编:400023
电 话:023-67956021 67625920
传 真:023-67625920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一、采购项目一览
(一)项目概况
重庆市司法局在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建设了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全市司法行政业务骨干网络,与司法部、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和各区县司法局互联互通。建设了市局与监狱局、劳教局、41个区县司法局(含两江、万盛、高新区)、市仲裁办、市律协、市公证处之间的硬件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了应急指挥中心和无纸化会议中心;建设了司法行政业务相关软件系统、公共法律服务相关软件系统,行政执法监督与信息服务相关软件系统等软件系统。
本项目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设备维护工作,网络设备及线路运维工作,机房及设备运维工作,视频会议及无纸化会议维护保障工作,安全运维服务工作,备品备件采购服务以及驻场维保及重大活动节假日现场保障工作。
(二)服务范围
重庆市司法局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包含日常运维服务(机房及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网络及线路运维、终端运维、视频会议运维)、安全服务运维、运维备品备件三个大的板块。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数量
1
日常运维
包括机房及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网络及线路运维、终端运维、会议运维
1项
2
安全运维服务
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漏洞修复、网站实时安全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安全加固、日常巡检、规则库及软件版本升级、安全意识培训、APP安全测试、安全问题通报及解决等11项
1项
3
备品备件服务
采购1台互联网边界防火墙,采购4套备用工作站,采购配置1组十二工位的运维工作台、2套配件架,用于堆放备件和运维工具,规范运维办公环境。
1批
(三)日常所需运维硬件设备
1.重庆市司法局运维硬件设备清单
二、服务需求
(一)日常运维服务
日常运维服务主要包括机房及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网络及线路运维、终端运维、视频会议运维,运维具体内容如下:
机房及设备运维工作
运维范围包括司法局机关大楼一号楼2楼主机房、7楼机房、四号楼3楼机房、车库UPS机房、2楼大会议室设备间、2楼小会议室设备间、1楼指挥中心设备间、土星办公室机房、水土市局相关机房:
1.1供应商应在服务期间每周提供1次局机关机房现场巡检服务,包括:巡检门禁系统、UPS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机房所有网络设备运行状态及参数,填写巡检记录表,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2供应商负责服务期间2楼主机房精密空调和UPS机房UPS系统所有零部件的更换,维修。并定期清理机房环境卫生清洁。保障重庆市司法局机房运行安全稳定。
1.3供应商应在服务期间随时与水土机房保持联系,监测机房设备运行状态,实时报告故障,并提供每月1次水土机房现场巡检服务。
1.4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机房巡检报告》、《重庆市司法局机房进出登记表》。
2.软件系统运维工作
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应做好重庆市司法局所有在用业务系统的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1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应做好重庆市司法行政网等业务系统的运维工作,做到数据维护、系统优化、系统运行监测及故障排除,具体包括: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短信平台、车辆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好差评”评价系统等,负责重庆市司法局门户和技术公司的对接沟通,12348热线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工作;
2.2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协助做好重庆法网等系统的故障处理工作,并与对应的开发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具体包括:重庆法网、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律师业务管理系统、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系统、法律考试管理系统、法治宣传管理系统、信访系统等。
2.3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协助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相关系统的故障处理工作,并与对应的开发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具体包括:法治政府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执法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规范性文件工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系统、智慧立法平台、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法治政府决策支持系统、门户系统等软件等。
2.4供应商在服务期间配合做好采购人其他软件系统的运维服务。
2.5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运维工单》。
3.网络及线路运维工作
3.1供应商应在服务期间做好重庆市司法行政网络规划、调整和优化工作,指导并帮助重庆区县司法局网络规划建设工作,以及保障市司法局机关互联网(含WIFI)、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网络畅通。
3.2根据网络系统的重要性,提供工作日上班时间的技术驻场服务,特殊保障时期,提供7*24小时级别的不间断技术服务,使网络系统的可用性不小于99.9%。服务内容包括网络设备巡检、网络配置调整与优化、网络故障处理等服务。定期巡检的周期是每月至少1次,每月对所运维的网络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检,并在每月运行维护月报中提交巡检报告。
3.3供应商应提供小规模的布线服务(单次单根线路不超过于80米),布线的相关工具和材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3.4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设备巡检报告》;
4.终端运维工作
4.1供应商应在服务期间提供重庆市司法局办公终端设备维修及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终端设备的安全稳定。终端硬件维护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安装、故障检测及排除;终端平板以及平板上系统及软件;电话安装及故障排除;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安装调试;指挥中心视频点名设备维护;机关大楼无纸化会议保障;机关大楼及车库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故障处理。终端软件及技术支持维护:按照需求,对操作系统及相关的应用软件和业务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管理、更新、升级、故障检测及排除,保证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4.2供应商对重庆市司法局办公网络中终端防病毒软件、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进行安全运维工作,发现终端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策略加固、 补丁修复、病毒处理、终端安全检查等措施,保障重庆市司法局办公网络中用户终端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3供应商应根据正版化和国产化相关通知要求,对重庆市司法局办公电脑开展软件正版化和国产替代化检查,配合做好迎接软件正版化和国产替代化检查工作,定期对全局办公电脑进行软件正版化和国产替代化巡检工作,并编写与更新台帐,便于重庆市司法局及时掌握软件使用和设备国产化的详细情况。(截至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司法局机关约有计算机终端600台,电话300部,打印设备200台,广告机2台)
4.4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运维工单》。
5.视频会议运维工作
5.1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安排专人对重庆市司法局召开、参与的视频会议和无纸化会议进行全程保障,并按要求对视频会议过程录音、录像;
5.2供应商应定期对视频会议设备和无纸化回忆设备进行巡检,形成巡检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最短时间内修复,不能影响视频会议的召开。
5.3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视频会议登记表》、《重庆市司法局设备巡检报告》。
(二)安全服务运维
安全服务运维工作包括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漏洞修复、网站实时安全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安全加固、日常巡检、规则库及软件版本升级、安全意识培训、APP安全测试、安全问题通报及解决等11项安全运维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渗透测试:服务期内对所有在建和已建系统进行渗透测试,发现安全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在用户的授权和监督下,利用已掌握的漏洞信息,针对核心业务系统开展非破坏性的模拟黑客攻击测试,发现漏洞不进行破坏,并协助用户进行修复,修复后进行复测,以确认漏洞是否被完全修复;
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渗透测试报告》;频率:1年/次
2.漏洞扫描:服务期内对全网主机及安全设备进行全面的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主机扫描目标系统;关注端口、服务开启情况,补丁更新情况;应用系统扫描+验证:现场工具扫描,第三方扫描平台远程扫描,关注应用系统漏洞,SQL注入、任意文件上传、敏感信息泄露等;
每季度交付:《重庆市司法局漏洞扫描报告》;频率:1季度/次
3.漏洞修复:根据漏洞扫描情况,结合主机实际情况,评估修复必要性经用户确认后24小时内进行修复;
4.网站安全监测:服务期内对互联网的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网站进行实时监测,流量分析、应用防护、横向发现,策略是否有效,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对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半年1次;
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网站监测报告》;
5.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针对安全事件提供应急响应服务;在用户发生确切的安全事件时,应急响应实施人员及时采取行动限制事件扩散和影响的范围,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服务基础上,实施人员协助客户检查所有受影响的系统,在准确判断安全事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安全事件整体安全解决方案,排除系统安全风险并协助追查事件来源、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后续处置;
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应急响应报告》;
6.安全加固:服务期内不定期根据安全服务情况提供主机安全加固服务,对新增主机系统提供安全加固服务;
7.日常巡检:提供安全设备、主机系统的日常巡检工作,频率不低于1周/1次;
8.规则库及软件版本升级:提供现有安全设备的规则库及软件版本升级(产品需在服务期内);
9.安全意识培训:服务期内培训采购人4名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NISE)NTC培训考核,并获得《NTC职业技能证书》;
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NTC职业技能证书》;
10.APP安全测试:APP安全评估主要针对APP客户端漏洞和对应的APP服务端进行安全测试。其中客户端的安全测试包括手机APP自身出现的漏洞和手机APP所调用的系统组件漏洞。服务端的安全测试包括传输安全测试和服务端应用安全测试;
完成该项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APP安全测试报告》;频率:1年/次,当APP有大版本更新时,更新1次测试1次;
11.安全问题通报:定期以邮件或当面沟通形式向用户通告业内安全态势、重大舆情信息、重要系统漏洞及补丁信息等;对于紧急重大类漏洞信息,以最快时间通过邮件或电话向客户告知漏洞危害、影响范围及应对方案等(完成工作后交付《重庆市司法局漏洞通报》)。
12.供应商应每月一次对安全服务对象进行巡检,主要对网络和安全状态及防护措施是否合规、到位,安全设施是否有效进行检查、验证并提出巡检报告和改进措施;
13.供应商应使用专业检测工具和分析技术对关键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及服务器进行漏洞扫描,发现设备存在的脆弱点及服务器操作系统等存在的漏洞,扫描结束后汇总分析,评估漏洞风险程度,形成安全扫描报告;
14.供应商应针对服务器、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采用工具扫描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配置缺陷、漏洞等进行检查,以发现在主机、应用等层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专业化的技术分析,帮助用户了解自身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并以脆弱性检测和漏洞扫描结果为依据,针对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层面等进行安全策略调整和优化,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15.供应商应对关键网络和安全设备授权记录访问及设备本身产生的日志信息,定期登录查看并导出设备日志,发现潜在威胁和未知入侵行为,帮助信息化主管部门掌握系统和设备运行状态,了解相关安全情况;
16.供应商应该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进行相关虚拟资源的申请,删除及配置变更工作,涉及虚拟机创建、删除、网络、安全设备提供策略配置、安全性配置的技术支持;
17.供应商应在主管单位、重庆市委网信办、公安局等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提供检查技术支持服务,并配合编写相关材料和提供必要咨询服务,以推进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8.供应商应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安全检查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并配合做好信息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工作。
(三)运维备品备件
1.提供一台互联网边界防火墙,增强市局内外网边界的防护稳定性。
2.提供四套备用工作站,用于日常调度备用和办公维护备用。
3.提供一组运维工作台(不低于12工位)、2套配件架用于摆放备件和运维工具,规范运维办公环境。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期: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二)服务地点:重庆市司法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考核方式
1.供应商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所有服务的质量保证负责。若造成重大事故的,须赔偿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中止维保服务,按实际维保期和运行质量考核情况进行结算。
2.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六个月为周期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半年度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服务质量评价表)。
3.在运维过程中,采购人有权要求半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服务供应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
4.半年度考核低于60分的,服务供应商需提交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若半年度考核低于6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损失由服务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调研费、会务费、印刷费、必要的装备购置费、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辅材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且在运维服务期内,机房UPS和精密空调配件更换及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其它设备单件/次1000元(不含)以上由采购人负责,其余所有运维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管理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建设的任务、进度、质量等要求,组建一个完善、稳定的运维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所有工作。
2.运维项目部应由一名具备相应职称和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选派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安装等专业人员等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包括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职务、是否驻场等信息的人员名单)。
3.运维项目部整体人员配置不少于12人,运维项目部包括驻场运维小组和运维支持小组。其中驻场运维小组4人,小组中至少1人驻场进行硬件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小组中其中至少1人驻场进行业务系统的问题处理、技术指导以及维护,小组中至少1人驻场进行视频会议等会议保障工作;运维支持小组8人,小组中至少包含网络工程师、服务器工程师、会议设备工程师、视频会议工程师、软件开发工程师。(提供驻场运维小组和运维支持小组的名单,格式自拟)
4.在遇到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时,运维支持小组成员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5.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名单到场开展本项目工作;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更换工作人员的,供应商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
5.1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替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
5.2工作人员辞职或解聘;
5.3工作人员受取消相应专业资格处分的;
5.4工作人员已不适合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有权书面要求供应商撤换任何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包括半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时,要求服务供应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供应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供应商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必须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
5.5接收服务请求和咨询要求
5.5.1驻场运维小组应在重庆市司法局工作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日一致)同步接听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务电话,响应服务请求,并记录事件处理结果;
5.5.2在非工作时间须设置有专人7x24小时接听的移动电话热线,用于解决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技术问题以及接听7x24小时机房自动报警电话,掌控机房突发情况汇报;
5.5.3重大会议及事件系统现场运行保障;
5.5.4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故障级别
响应时间
故障解决时间
I级:属于紧急问题;如:系统崩溃导致业务停止、数据丢失。
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故障发生后12小时以内
II级:属于严重问题;如:出现部分部件失效、系统性能下降但能正常运行,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
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故障发生后24小时以内
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如:出现系统报错或警告,但业务系统能继续运行且性能不受影响。
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故障发生后48小时以内
IV级:属于普通问题;如:系统技术功能、安装或配置咨询,或其他显然不影响业务及信息服务。
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故障发生后5天内
6.技术支持人员在解决故障时,应最大限度保护好数据,做好故障恢复的文档,力争恢复到故障点前的业务状态。对于“I级”的故障级别,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解决,必须在8小时内提出应急方案,确保业务系统的运行。故障解决后24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报告。说明故障种类、故障原因、故障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故障损失等情况。
7.在运维服务期内,硬件设备配件更换及维修单件/次1000元以上由采购人负责,其余所有运维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三、违约责任
(一)供应商不按合同要求,安排、更换工作人员,每发生1人/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1%。
(二)供应商不按合同工期的要求实施本项目,分阶段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金额的1%。
(三)供应商未按合同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提供货物或经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采购人有权与供应商解除合同。
四、付款方式
(一)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硬件设备全部交付,经采购人确认验收后,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20%。
(二)成交供应商服务半年期满,采购人根据半年度考核指标核算结果得分,根据得分情况按下表比例乘以支付项目款的40%作为支付本次应支付金额;成交供应商按照实际需支付金额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运维费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费用;
分数区间
100-90
89.9-80
79.9-70
69.9-60
59.9-0
支付比例
100%
90%
80%
70%
0%
(三)成交供应商服务一年期满,采购人根据半年度考核指标核算结果得分,根据得分情况按下表比例乘以支付项目款的40%作为支付本次应支付金额;成交供应商按照实际需支付金额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运维费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费用;
分数区间
100-90
89.9-80
79.9-70
69.9-60
59.9-0
支付比例
100%
90%
80%
70%
0%
说明:以上考核结果运用的必要条件是全年无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如果有重特大事故发生,采购人有权不支付该季度合同金额并保持追究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对维保所涉及的重庆市司法局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采购人工作要求。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签订保密责任书。
附件:服务质量评价表
考核指标
编号
类别
(权重)
关键指标
评分标准
1
工作协作
满分100
权重10%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不得出现拖延、推诿等现象。
1、未及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减20分。
2、对采购人安排的任务不认真对待,完成的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一次减10分。
2
故障处理
满分100
权重15%
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供应商要迅速响应,及时安排人员排查问题,恢复故障。
1.故障进行7*24小时响应,在发生故障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一次减20分。
2.对于在处理故障过程中服务质量过低导致甲方业务恢复时间过长的,一次减40分。
3.对发生的故障在处理后要进行分析和记录做成报告汇总,报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一次减20分。
3
巡检、驻场
服务
满分100
权重20%
运维人员应定期对服务范围内设备和系统(包含全部软件和硬件)进行远程和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巡检完成后出具书面的巡检报告。驻场人员考勤
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巡检的,一次减20分。
2、巡检未覆盖全部设备(包含全部软件和硬件)的,一次减10分。
3、巡检报告内容不真实或过于简单,不能反映设备、软件系统运行状态的,一次减30分。
4、驻场人员考勤,迟到、早退一次减5分,旷工一次减扣10分。
4
规范纪律
满分100
权重10%
运维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相关的机房管理、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制度。
1、运维人员违反电子政务中心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发现一次减20分。
2、因违反上述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减50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应急响应
满分100
权重15%
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具有丰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出现的信息安全事件7*24小时应急响应。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参与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事件处理后进行记录和分析。
1.对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事件进行7*24小时响应,在发生安全事件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一次减20分;
2.对于在处理应急事件的过程中服务质量过低导致甲方业务恢复时间过长的,一次减40分;
3.对产生的安全事件在处理后要进行分析和记录做成报告汇总,报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减20分;
6
安全运维
满分100
权重20%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进行安全服务运维,并给出合理的运维保障计划,及时查找、告知、修复相关问题,并确保计划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
1.制定的运维保障计划内容不合理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减5分;
2.运维保障计划没有落实到平时的具体保障工作中,减10分;
3.提供的安全运维人员在平时的运维中不按照司法局规定流程运维的,一次减10分;
4.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服务运维,发生安全事件,被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报的,一次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影响采购人绩效考核的)一次减100分。
7
处室评分
满分100
权重10%
供应商应及时高效的处理运行维护过程中的问题,并确保各个问题都有效的解决完成,在服务期结束前对局机关所有的处室收集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按10分制进行评分,最终评分为所有评分结果的平均分。
1.平均分在7-8分的,减20分
2.平均分在5-6分的,减40分
3.平均分在3-4分的,减60分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复印件)(注)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
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规定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
磋商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10%)
10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有一条不满足的,服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服务部分的评审。
2
服务部分
(44%)
36
1.运维需求分析(9分)
需求分析内容完整,应该包括:用户分析、运维需求分析、服务需求分析、信息资源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析等;项目理解及综合分析程度符合采购人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需要,有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提供包括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职务、是否驻场等信息的运维团队名单。(需求分析内容完整、理解深入、分析明确、符合采购人运维实际工作需求并提供运维团队完整人员信息名单得9分;需求分析内容不完整、理解和分析不满足实际运维要求或提供的运维团队人员名单信息不完整的得3分;未提供需求分析、项目理解和综合分析或未提供运维团队名单的不得分。)
2.运维实施方案(9分)
运维方案完整合理,包括运维的设备现状、运维流程、运维体系、运维的软件业务流程、技术架构、系统性能及安全设计等符合采购要求。提供完善的运维方案,能提供软件运行维护服务。(实施方案完整,实施业务流程清晰,设计合理并符合采购要求的得9分;实施方案不完整,实施业务流程设计不到位的得3分;未提供运维实施方案不得分。)
3.运维保障方案(9分)
提供运维保障计划和运维保障方案,应该包括:运维保障的成熟度和可行性,项目运维的沟通、项目运维遇到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运维质量保证、详细运维保障计划及其合理性、控制手段等。(保障方案内容完整、保障措施符合实际情况的得9分;保障方案不完整、保障措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得3分;未提供运维保障方案和运维保障措施的不得分。)
4.运维应急服务方案(9分)
提供运维应急服务方案,应该包括:应急基本流程、预防措施、突发事件应急策略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应急服务处理方案,从合理性、完整性和实用性角度横向比较进行评审。(应急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应急流程和预防措施符合实际需要的得9分;应急服务方案内容不完整,应急流程和预防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未提供应急服务方案、应急流程和预防措施的不得分。)
供应商自拟服务方案。
6
供应商承诺根据运维工作实际要求定制开发运维工作管理平台,并和重庆市司法局电子政务外网门户集成,得6分,否则不得分。
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定。
2
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提供备品备件库、维护工具,并出具保证承诺函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定。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有一条不满足的,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3
商务部分(46%)
5
1.运维技术能力(5分)
供应商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ITSS)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壹级的得5分,贰级的得2分,其它的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
2.软件能力(5分)
供应商具有CMMI3证书的得1分,CMMI4证书的得3分,CMMI5证书的得5分,其它的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
3.管理体系认证(6分)
3.1供应商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范围需包含:IT系统运维外包、IT系统维保)得3分,否则不得分。
3.2供应商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范围包含:IT系统运维外包、IT系统维保)得3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
4.安全服务保障能力(10分)
4.1供应商具备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国家级的得3分,省级的得2分。
4.2供应商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且服务资质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一级、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一级、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一级、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一级”有其中一项得1.5分,有其中两项得3分,有其中两项得4.5分,有全部四项得5分。
4.3.供应商具备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得2分,其它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5.服务能力(12分)
5.1供应商拟选派的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PMP及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得4分,否则不得分。
5.2供应商拟选派项目组成员有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ITSS)颁发的IT服务项目经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5.3供应商拟选派项目组成员有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资质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5.4供应商拟选派项目组成员有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软件设计师(中级)或以上(软考考试水平)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5.5供应商拟选派项目组成员有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网络工程师(中级)或以上(软考考试水平)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1.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复印件。
2..提供项目组成员相应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在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为该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社保查询码)。
注:项目组成员1人只能在其中一项得分1次,1人多证的不累计得分。
6
6.履约经验(6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为省级或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过硬件运维服务的案例,提供1个得2分,最多6分,没有的不得分。
1.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至少包含首页、内容页、金额页、签章页);
注:法定代表人与供应商为同一人的分支机构,其业绩可以视同为供应商的业绩。
2
7.供应商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有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或办事处的得2分。
提供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或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微型企业承诺书(详见第七篇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分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
(十一)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磋商项目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以下
1.5%
1.5%
1.0%
100-200
1.1%
0.8%
0.7%
200-500
1.08%
0.78%
0.69%
500-1000
0.76%
0.43%
0.52%
1000-5000
0.45%
0.23%
0.32%
5000-10000
0.23%
0.09%
0.18%
10000-100000
0.045%
0.045%
0.045%
1000000以上
0.009%
0.009%
0.009%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200-100)万元×0.8%=0.8万元
(500-200)×0.78%=2.34万元
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户 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
账 号:3100023409200174780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供应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本篇。
八、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价[2018]54号执行。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第四篇”。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磋商项目名称
数量
综合单价
总价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服务要求
二、考核方式
三、付款方式:
四、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需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格式)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相关信息
数量
单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人工费
/
9
运输费
/
10
其他费用
/
11
……
/
12
总计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的“二、服务需求”中所列需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需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响应情况
偏离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子邮箱: @ (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 电子邮箱: @ (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可以将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附后(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结果;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企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行业 (行业类别)的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参加本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行业类别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额(万元)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小微企业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且符合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还需提供所涉及的其他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将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4.若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的将一并进行公告。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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